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一条【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】
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(一)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;(二)住址、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,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;(三)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;(四)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;(五)不得毁灭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。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,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:(一)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;(二)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;(三)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;(四)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、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,已交纳保证金的,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,并且区别情形,责令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具结悔过,重新交纳保证金、提出保证人,或者监视居住、予以逮捕。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,需要予以逮捕的,可以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先行拘留。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一条【逮捕的条件】
“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,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,应当予以逮捕:(一)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;(二)有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;(三)可能毁灭、伪造证据,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;(四)可能对被害人、举报人、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;(五)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。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,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,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,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,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,应当予以逮捕。被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规定,情节严重的,可以予以逮捕。”
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第一百条【违反取保候审的处理】
“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行为之一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:(一)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;(二)企图自杀、逃跑,逃避侦查、审查起诉的;(三)实施毁灭、伪造证据,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,足以影响侦查、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;(四)对被害人、证人、举报人、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。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行为之一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:(一)未经批准,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,造成严重后果,或者两次未经批准,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的;(二)经传讯不到案,造成严重后果,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;(三)住址、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,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,造成严重后果的;(四)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、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、从事特定活动,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。前款规定的予以逮捕,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拘留;已交纳保证金的,同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。”
结论:被取保候审人传讯不到或失联,特别是无正当理由、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情况下,司法机关(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)有权并通常会决定将其逮捕。这一变更并非“直接”发生,而是基于法定条件(违反取保候审规定、情节严重)和法定程序(审查、决定)的结果。
建议:
严格遵守规定:被取保候审人务必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,特别是“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”,这是避免被逮捕的关键。 保持联系畅通: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时,务必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,确保司法机关能及时联系到您。 遇事主动说明:如果因特殊原因(如突发疾病、自然灾害等)无法及时到案,应尽快、主动向执行机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争取获得理解。 切勿逃避侦查:传讯不到或失联的行为极易被认定为逃避侦查,这不仅可能导致被逮捕,还可能对案件的最终处理产生不利影响。 寻求专业帮助:如果对取保候审的规定或后续程序有疑问,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,获取法律指导。总之,取保候审期间的人身自由是附条件的,遵守规定是维持自由状态的基础。一旦违反,尤其是涉及传讯不到或失联,被逮捕的法律风险将显著增加。